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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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規定
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法
雖然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例外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爭議,但在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後筆者總結髮現,各地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對相關食品標籤瑕疵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裁判標準有逐漸趨同的趨勢。本文中圖表內容為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集和整理有一定代表性的35個案例,在此基礎上,總結出各地法院針對因存在食品標籤瑕疵而支持價款十倍賠償和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的幾種主要情形。案例反映出以下問題:

首先,原告基本選擇要求價款十倍賠償而非損失三倍賠償。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若主張損失三倍賠償,原告需證明損失的存在和金額,舉證難度大 ;而選擇主張價款十倍賠償只需證明其支付的價格及食品標籤本身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瑕疵,舉證難度小。

其次,明知標籤瑕疵而重複購買,請求價款十倍賠償受限制。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整個《食品藥品司法解釋》中使用的都是“消費者”,唯獨第三條中使用了“購買者”。這條規定意味着,在食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即便是職業索賠人知假買假要求懲罰性賠償,法院也應該支持。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三條適用的範圍是與食品質量問題有關的糾紛,筆者理解,這裏的“食品質量問題”指的是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問題,並不包括不影響食品本身質量的食品標籤瑕疵問題(即便該瑕疵可能誤導消費者)。因此,對上述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的案例,即法院對購買者明知標籤瑕疵而重複購買的食品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與《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不衝突。

最後,對食品標籤營養成分信息存在的瑕疵,有的法院認為影響食品安全支持原告價款十倍賠償要求,而有的法院則認為不影響食品安全。可見,在有關食品營養成分標籤瑕疵是否影響食品安全問題上,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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