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程序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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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程序刑事
刑事抗訴庭審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刑事抗訴案件庭審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


第九條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閲案卷和準備出庭;


(三)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依法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四)至遲在開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閲案卷和準備出庭;


(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六)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七日以前送達;


(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七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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