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庭審判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開庭審理

刑事法庭審判程序是什麼?

1、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2、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

事實證據調查、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

二、宣佈開庭

1、書記員和審判長的分工。

2、審判長查明當事人的情況,宣佈合議庭組成和告知訴訟權利。

三、法庭調查

1、總順序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詢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物證、宣讀鑑定意見和有關筆錄。

2、法庭調查的原則

先控方,後辯方;先人證,後物證。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説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

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准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複、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許。

法庭開庭審理公訴案件時,出庭的檢察人員和辯護人需要出示、宣讀、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的,可以申請法庭出示、宣讀、播放。法庭同意的,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讀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3、發問被告人的規則

除書記員以外都可以發問,但是除公訴人外,其他人發問需經審判長許可。

4、對人證的調查

詢問證人、鑑定人的順序;(誰提請通知的,誰先問)詢問證人、鑑定人的規則:單獨詢問、證人、鑑定人不能旁聽案件、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5、對物證的調查

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後,由對方進行辨認並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6、專家輔助人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説明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關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不得超過二人。

7、法庭調查權

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説明;必要時,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可採用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但無搜查權,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發現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新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告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8、新證據問題

公訴人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要求公訴人説明理由;理由成立並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准許。

辯護方提出需要對新的證據作辯護準備的,法庭可以宣佈休庭,並確定準備辯護的時間。

9、補充偵查

審判期間,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檢察院移送。

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進行查證的,可以建議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後,經法庭通知,檢察院未將案卷移送法院,且未説明理由的,法院可以決定檢察院按撤訴處理。

通過這篇文章,小編簡單敍述了刑事法庭審判程序是什麼,通常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由開庭審理、宣佈開庭和法庭調查構成。原告和被告通過代理人在庭審階段展開辯論,闡述各自的理由。法院審判程序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可以分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法院經過審判後會擇機進行宣判,如果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提出上訴,要求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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