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序庭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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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序庭審程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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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民事簡易程序可否在二審要求普通程序?

不用要求,二審都是合議庭審理的,不存在簡易程序。一審,案情簡單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個審判員獨任審判。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的案子,到二審法院,一律師要組成合議庭審理,不存在簡易程序的問題。當然,二審法院有時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由合議庭的一個成員組織談話,再決定是否需要正式開庭。但不管怎麼樣,二審判決肯定是三個法官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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