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債務是否應夫妻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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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債務是否應夫妻共同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民法典中債務是否應夫妻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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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債務是否應夫妻共同承擔
債務不一定要夫妻共同承擔,關鍵要看該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如果是以下這些債務,則不用夫妻共同承擔,而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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