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公司的必要性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6W
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公司的必要性
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公司有什麼好處

1、沒有好處,只要勞動者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企業一樣需要履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同時還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實踐中,員工要找到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非常容易的。


2、勞動法律法規偏向於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一些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但又對用人單位有利的條款,所以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企業的自我保護。


用人單位無法保護自已的商業祕密。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商業祕密的保護,也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保護。比如,對簽訂保密協議的職工,可以用脱密期的方法來限制職工的隨意辭職。沒有勞動合同,也就不可能有這些合法的限制了。


職工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北京市的有關法規規定,“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根本不存在用人單位批准不批准的程序和手續。相反,在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要辭退勞動者,必須提前30天通知,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則必須支付這30 天的工資,並且還要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年1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仍然要為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險費。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只要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要為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向有關部門舉報,經查實後,用人單位仍然要補繳社會保險費,且相關責任人還要接受處罰。


用人單位要接受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一經勞動行政部門查實,就可能因此被處以每人500至1000元的罰款。


職員在入職之前,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通常都會與單位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由於在簽署合同之後,可以使得職員有歸屬感,也能自覺的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故而簽署勞動合同對於公司還是有很多好處的,對於補籤合同的情形,可以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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