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東簽訂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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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股東簽訂勞動合同嗎?

公司的股東簽訂勞動合同嗎?

公司的股東是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公司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不在投資公司就職的、也就是通過分紅得到利益的那就不用簽定勞動合同,而對於在公司就職、領取工資收入的,就要在入職一月內簽定勞動合同;當然在絕對信任主要投資方的情況下,也可以口頭約定的方式替代勞動合同,但是其不受法律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情形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了確保責任者真正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作了如下規定:

(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2)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其他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提起訴訟的程序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具體程序,依照上述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的程序進行。

很多公司的股東與公司並不存在勞動關係,故此是不需要簽署勞動共同的,但是也有不少股東也是公司的職員,此時為了防止其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來約束雙方的行為的,對於不願意簽署的情形,不得到單位就職。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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