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的特徵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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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的特徵不包括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徵:


1、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徵表現為不特定性,即這類犯罪的危害不是限於特定個人和財產,對於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往往在事前無法確定,也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的人身權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其所侵害的客體,以侵犯人身權利罪或者侵犯財產罪論處。


2、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具體行為方式多種多樣。有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等;有的犯罪對象直接關係着公共安全,如汽車、火車、飛機、船隻等交通工具和交通、電力、通訊、煤氣等公共設施,一旦遭到破壞,就可能給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損害。由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才能構成犯罪。


3、本類犯罪的主體,既有一般主體,又有特殊主體。大多數犯罪都是由一般主體構成,如放火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數犯罪是由特殊主體構成的,如丟失槍支不報罪,重大飛行事故罪等。另外,本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如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4週歲的人就應當負。


4、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兩種罪過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須是出於直接故意,如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有的犯罪是過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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