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在深圳買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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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在深圳買房政策
香港人在廣州買房
香港人可以在廣州買房,境外(含港、澳、台地區)機構和個人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的,按《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第171號)執行。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准的證明)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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