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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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專利法
香港專利法

香港新《專利條例》於1997年5月28日獲立法局通過並於6月27日實施。新《條例》規定,香港將建立由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組成的獨立專利制度。


標準專利是指由指定專利局審查、授權後在香港獲得註冊並授予的專利。被指定的專利局有中國專利局、英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指定英國)。取得標準專利有兩個步驟,首先申請人應將其發明向指定專利局提出申請,在申請被指定專利局公開後的6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註冊處申請記錄。註冊處經形式審查後予以記錄並公佈。然後申請應選擇一個在後的日期——在專利權被授予後或記錄申請被公開後的6個月內,向知識產權署申請註冊和授權。註冊處經形式審查後准予註冊並授予香港標準專利予以公佈。標準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自在指定專利局申請之日起算


新《條例》同時規定了對短期專利的保護制度。設立短期專利的目的是保護只具有短期商業價值的發明並使申請人能儘快獲得專利權。短期專利申請由知識產權署註冊處直接受理。對短期專利,註冊處不進行實質審查,只要形式合格即授予專利權。但申請人在提交短期專利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一份由規定檢索機構對此專利所做的檢索報告。短期專利的有效期為4年,可續展4年,從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


標準專利可在第3年屆滿後每年續期一次,有效期最長達20年。短期專利則可在申請的提交日期起計4年後續期,有效期最長達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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