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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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雙倍工資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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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 雙倍工資



  1、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理解與適用

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可以證明雙方間勞動關係的存在,並以書面形式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資標準、工作時間等重要事項作出了明確約定。因此,勞動合同可謂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性證據”。正是基於勞動合同的上述重要意義並考慮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事實上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對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作出了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第82條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設立了“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規定。

近年來,隨着勞動合同法的日漸普及,入職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經日漸成為職場中的“常識性”法律規定。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在眾多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引發的訴訟中,有不少勞動者對於“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存有一定程度的誤讀。那麼,是不是隻要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以獲得“未籤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員工個人原因未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中雖規定了在未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是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所應承擔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因此其適用前提條件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沒簽勞動合同
雙倍工資
的有關規定如上所述。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的工資。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個人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沒有權利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工資。因此在發生糾紛的時候,需要先確認是哪一方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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