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簽訂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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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簽訂後違約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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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購房合同後違約怎麼辦?

一、怎麼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一)出賣人應注意事項1、出賣人大多通過房屋中介機構尋求房屋交易的機會,建議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居間方負責審查買受人的購房資質,如果因買受人不符合購買資質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由居間方來賠償出賣人的損失。2、出賣人應瞭解買受人的資金、信用狀況,避免因買受人不具備購買能力、信貸資質而產生損失。3、出賣人要關注買受人的付款方式,有貸款方式的,貸款利率調高了或買受人貸不下來款怎麼辦要約定清楚。4、雙方都應當約定清楚房屋價格發生大的浮動的情況下怎麼辦,房屋逾期交付、逾期付款、逾期辦理房產證等具體的違約定金如何約定。(二)買房人應注意事項1、購買前查看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並瞭解欲購買的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租賃等情況。2、如存在抵押,應審查抵押到期或撤銷抵押權的時間。3、如存在租賃,應瞭解是否已經徵得了承租人的書面同意、承租人是否書面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二、簽訂購房合同後違約怎麼辦按照約定全面履行房產買賣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外,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對於確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一)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二)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就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如果購房合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合同,守約方就可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守約方也可以找律師協助。想要挽回損失,首先要確定損失。守約方損失的認定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守約方要綜合考慮各個因素,避免損失無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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