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爆炸案件司法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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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爆炸案件司法規定是什麼
最高院爆炸案件司法規定是什麼
根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處罰案件證據標準如下:

行政處罰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其案件證明標準屬於行政訴訟證明標準中的一部分。

關於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問題,一直存有很多觀點。

比如,有人提出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應當高於民事訴訟“優勢證據”標準,低於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採用所謂的“明顯優勢證據”標準的觀點;

也有人提出應當將“排除合理懷疑”作為行政訴訟的一般證明標準,“優勢證據”作為例外證明標準的觀點。

這些觀點,在實踐中都有一定的司法判例作為立論支撐,但均不足以適用於所有行政行為。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我國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國起步較晚,包括行政訴訟在內的行政法理論研究相對滯後;

另一方面是由於行政行為的複雜性、多樣性、發展性,無法確立一個統一的普遍適用的行政訴訟證明標準。

比如,對於涉及當事人人身以及重大財產權益的行政處罰行為,可能就必須採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

對於行政裁決行為,就可能採用“優勢證據”標準;

而對於給付類行政行為,其證明標準更是需要根據特定行政行為的性質確定具體證明標準。

即使是相同的證據,相同的處理結果,也會因為適用法律不同等原因,而被認為需要採用不同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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