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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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對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次修正。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規定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發佈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日期

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4-01

目錄

1簡要

2人格權糾紛

3婚姻家庭糾紛

4不動產糾紛

5合同糾紛

6知識產權糾紛

7勞動爭議

8海事海商糾紛

9企業糾紛

10侵權糾紛

11選民資格案件

12相關問題

【發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文號】法發〔2011〕41號

【發佈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2011-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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