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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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以上是公安機關監視居住的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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