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區土地流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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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區土地流轉政策
涪陵區徵地補償政策是什麼

依據《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補償標準


(一)農村房屋補償


區政府發佈徵地公告時具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被拆房屋,其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1執行,其補償費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產權人。


(二)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補償


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補償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依法徵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該徵收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林地面積後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街)、村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分配。


被徵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地上構築物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3執行。其補償費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被徵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零星栽種的樹木花草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4執行。其補償費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土地徵收範圍內集體和個人的林地(以批准徵收的林地面積為準)的補償,參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綜合定額每畝22000元的標準實施補償;經補償後的林木按《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置。


(三)鎮、村、社投資修建的交通、水利、水電設施及其它公共設施按重慶市徵收集體土地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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