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法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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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法人變更
請問這個民辦教育法人變更的流程是怎樣的
1.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申請書由提出變更的原舉辦者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同時要附送以下材料:(1)決策機構同意變更舉辦者的決議;(2)學校的財務清算報告;(3)擬任舉辦者辦學申請的資格證明文件;(4)舉辦者為個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户口本複印件;舉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應提交法人證書複印件;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須提交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批准書;聯合舉辦學校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5)原舉辦者與擬任舉辦者之間的變更協議;(6)擬任舉辦者的出資方式、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7)辦學許可證副本。 2.學校資產的捐贈者並不一定都具有舉辦者的身份。對於純粹由捐資者舉辦的學校,捐贈者在設立學校時已將財產捐蠟給學校,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除非有特殊的情況,捐贈者作為學校舉辦者的身份不變。但如果學校成立後有後續的捐贈者,則他可以根據學校章程被選為理事或者董事,而不具有舉辦者身份。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變更後擬任的舉辦者如果是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如果是公民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對於民辦學校提出的變更舉辦者的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審批機關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依法書面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説明理由。民辦學校對審批機關不予批准的決定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如果審批機關統一印製了《民辦學校(教育機構)變更申請表》的,申請人填寫表格後,可以不再遞交本申請書,因為申請表實際上就是表格式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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