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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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落實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保障軍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進軍隊建設,根據國防法、現役軍官法、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人子女,包括現役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學校應當依法對軍人子女接受教育給予優待,為軍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軍人子女教育各項優待政策規定的落實。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關規定,積極組織協調有關幼兒園、學校做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落實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納入雙擁模範城評選內容。
第五條 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國家教育改革發展形勢,會同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完善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規定,擬製軍隊幼兒園和子女學校發展規劃,部署指導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根據上級指示要求,協調地方落實相關政策規定,加強所屬幼兒園和子女學校建設,辦好軍人子女食宿站(點),協調解決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有關問題。省軍區系統負責牽頭協調本地區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定期瞭解掌握軍人子女教育需求,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擬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的具體辦法,並督促抓好落實。

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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