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取保候審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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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取保候審執行規定
取保候審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通過上文,小編給大家分析了取保候審開庭時會被羈押嗎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開庭之前不會被羈押,只要確保能夠隨時傳喚即可。除非其違反規定,擅自離開住所等。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可以向看守所提出,如果沒有保證人的,要繳納一筆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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