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質押權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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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質押權成立時間
公司法》184條規定了解散清算的程序,包括清算組的成立時間、組成結構,以及逾期不清算時債權人的法律救濟方法。然而,同樣是公司的清算,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到底區別在哪裏

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相應原因(公司法181條規定)導致解散,按照公司法的程序進行清算的過程。破產清算,是公司被宣告破產時,依照破產法的相關程序進行清算的過程。它們二者的區別具體如下:


1、 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 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 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法定人員範圍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選任。


4、 債權人的作用迥異。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解散清算向破產清算的轉變


根據《公司法》187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清算所需時間


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主要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很複雜,清產核資、通知債權人、會議召開等流程較繁瑣,少則六個月,多則一年以上,實踐中在一年以上的破產案件比比皆是。


企業若需自行清算,因考慮到債權人公告時間,最快也需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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