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別人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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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別人的勞動合同
拿走別人的遺忘物屬於犯罪

將他人的遺忘物拿走有可能會構成侵佔罪,但行為人應達到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才會構成犯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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