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職工能不能拿走勞動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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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職工能不能拿走勞動合同書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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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返聘能不能籤勞動合同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始於16週歲,終於退休。也就是説,退休人員已經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需要與退休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的規定,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應當由民事法律、法規調整。許某再應聘時,可通過要求訂立勞務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其實《勞動合同法》中也有要求,一般是在雙方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1個月,也就是説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遲一些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這個簽訂的時間最晚不得晚於雙方建立用工關係之後的一個月。若是超過規定的時間,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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