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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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送達回證
案件移送送達回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財政監督檢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規範財政監督檢查案件移送,保障財政監督檢查職責的履行,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監督檢查案件移送,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對不屬於財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案件和其他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機關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財政部門依法依紀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案件移送,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財政部門移送財政監督檢查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移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到事實清楚、材料齊全、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屬於財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案件和其他事項,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不得移送其他機關。 第五條 財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對需要由税務、銀行、證券、保險、海關、國有資產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主管或者監管機關處理的案件,應當依法辦理案件移送。 第六條 財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對依法依紀應當追究責任的公務員,財政部門無權處理的,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有關監察機關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權限的任免機關處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以及其他人員依法依紀應當追究責任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七條 財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認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辦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分別具有管轄權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轄機關移送。希望對你的案件移送送達回證的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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