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回執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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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回執的送達方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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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送達的方式和法院送達方式的區別

行政送達:此種送達方式適用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其方緝法光盒叱谷癸貪含楷法有張貼廣告、登報、廣播等。民事訴訟法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法院送達:法院送達後,由接收訴訟文書的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捺印,用以證明受送達人已收到相關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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