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乙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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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乙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
因為乙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
一、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二、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2007年5月18日頒佈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中的第二條規定:“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現公平就業,主要包括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等。”
三、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衞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四、因此,用人單位以患乙肝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並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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