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的不足之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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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的不足之處是什麼
人民調解的不足之處是什麼
1、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在解紛息爭、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調解的質量和公信力不斷提高。但是,隨着經濟轉型升級和社會不斷髮展,人民調解工作在如何夯實原有基礎、適應新的形勢變化,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等方面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
2、社會認知度不高。人民調解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非雙方自願並不必然啟動調解程序,加之我們宣傳工作不到位,廣大羣眾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的認識不清,尤其是對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什麼區別,認識還比較模糊,缺乏必要的瞭解。因此,多數羣眾遇到糾紛首先想到的仍然是選擇訴訟或者信訪,從而使得大量的基層糾紛得不到及時合理的疏導分流,紛紛湧向人民法院,甚至造成濫訴現象。
3、偏面追求調解率現象。人民調解在化解民間糾紛中具有方便、快捷、經濟等不可替代的優勢,也是當前最具靈活性和人性化的化解糾紛機制,其核心是建立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實際工作中,一些部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對調解案件數量定指標,對所有案件調解率規定考核要求,並與單位年度考核及調解員的工作補貼和獎勵相掛鈎。從而造成片面追求調解量和調解率現象的發生,對於一些不宜調解或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案件,將造成不必要的調解資源浪費。
4、調解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當前多數調解員沒有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文化程度參差不齊,對相關政策法規瞭解不深、領悟不透,調解方式方法相對陳舊單一,多停留在説教和情感影響上,依法析理,定紛止息的能力較弱,不能適應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同時調解隊伍年齡“兩極化”突出,老齡調解員經驗豐富,但文化層次偏低,依法調解的意識不強年輕調解員文化水平較高,但閲歷較淺,經驗不足,難以取得當事人信任,兩個“極端”都影響了矛盾糾紛化解的水平。此外,街道、社區調委會專職人民調解員配備不到位,人員不穩定,調解員往往一人身兼數職,工作疲於應付現象仍然存在。
5、調解工作不夠規範。調解工作重結果、輕程序的現象仍然存在,特別是村(居)及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往往滿足於矛盾糾紛的解決,不注重立案、告知、調查、調解、回訪等一整套人民調解程序的嚴格執行,矛盾化解後沒有留下相關文書資料,或僅有調解協議而無相關的調查筆錄和調解筆錄。一些應由一般程序調解的案件簡化為簡易程序調解,部分調解案件在適用法律、責任認定、賠償金額計算等方面不夠準確,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一旦矛盾有所反覆,則易造成被動局面,直接影響羣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信任度,從而削弱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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