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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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調解書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調解書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調解書再審的條件是如果作出的生效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確實有錯誤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主體及條件:

(一)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二)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製作的調解書。

(三)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超過2年期限的,即使申請再審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發再審程序。

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民事訴訟法未直接作出規定。但從立法的總體精神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與對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時間應是一致的。

(四)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申請再審必須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調解書的效力是什麼

調解書的效力,是指依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由法院所製作的調解文書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或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的前提和基礎。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對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合意,具有契約的性質,但只有經人民法院確認後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民事調解書如果是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程序,不是在當事人完全自願的情況之下所作出的話,是可以提出再審要求的,也就是採取審判監督程序來糾正相應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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