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參保單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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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參保單位不一致
參保單位和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合法麼

1、根據有關規定,新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2、社會保險登記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户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3、辦理好繳費登記手續後,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本單位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後代為繳納。


有的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閲合同後,將勞動者安排到其他單位工作,造成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發生糾紛時,容易相互推諉,不想承擔責任,損害勞動者利益。對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應列具有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當事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以簽約對方為當事人;如果簽約的用人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不一致或者簽約的用人單位與作出處理決定的用人單位不一致的,則應將實際用人單位和作出處理決定的用人單位,與簽約的用人單位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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