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社保與勞動合同不一致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在我國社保與勞動合同不一致嗎

可能在大多數人的腦海當中社會保險跟勞動合同兩者是高度吻合的,自己籤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地就是應該給自己購買社保的公司,可實際上生活中也發生過社保跟勞動合同因為各種原因就不一樣的。也許有很多人都不是特別的理解在我國社保與勞動合同不一致嗎的這個問題。

一、在我國社保與勞動合同不一致嗎?

可以在一個公司,也可以不在同一個公司。

第一種情況就是説只要在單位上班,單位就必須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僱傭關係,單位就有必須跟你購買社保,這種類型的就必須是一個公司籤勞動合同購買社保,其他的四險也好辦理。

第二情況就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他們的社保和勞動合同就沒有在一個公司。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繳納社保嗎?

無論同用人單位有沒簽訂合同,都可以繳納社會保險。繳納社保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三、社會保險有哪些特徵,哪些功能

社會保險的特徵有以下幾點: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範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社會保險還具有以下功能:

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

2、促進和完善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為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

由此得知,社保與勞動合同不一致嗎這是分兩種情況的,因為在勞務派遣關係當中,合同跟社保當然就是不一樣的,派遣單位應該為員工購買社保,而被派遣的用人單位跟當事人之間不是屬於長久的勞動關係,自然也就不需要買社保了,其他大多數的情況,勞動合同跟社保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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