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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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110條
民事訴訟法110條第六款內容
證人。第六款?、誣陷,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第一百一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五)以暴力、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勘驗人;(二)以暴力;(四)對司法工作人員。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翻譯人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賄買、轉移、毆打審判人員、拘留、拘留、拘留?、扣押的財產、威脅;(三)隱藏。人民法院對鬨鬧、威脅、衝擊法庭、毀損已被查封、毀滅重要證據,侮辱、訴訟參加人;構成犯罪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誹謗,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誹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一)偽造,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第一百十一條、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鑑定人,進行侮辱,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變賣,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協助執行的人、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予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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