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119條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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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119條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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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119條怎樣財產保全

  1、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屬於給付之訴。  2.在訴前或訴中提出申請。  3.訴中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訴前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訴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2.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户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  3.有效的擔保手續。  採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採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人應提交用作擔保的實物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該實物所有權的材料。在擔保期間,用作擔保的實物仍可由擔保人繼續使用,但擔保人必須書面向人民法院保證,在保全期間,對用作擔保的實物,不轉移、變賣、毀損、丟失,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採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擔保書中應明確擔保事項和擔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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