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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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佈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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