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錯被公司辭退 - 有補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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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錯被公司辭退,有補償的嗎
犯錯被公司辭退,有補償的嗎
1、對於比較嚴重的錯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的嚴重失職,是指員工的崗位職責擔負着某些重任,員工應當起到足夠的注意義務,而實際上員工卻沒有承擔這一責任,致使損害的發生。這裏的重大損害,包括經濟損失、名譽損害等各類損害情形。
2、對於損害結果夠不上重大的員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要注意“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性要求。勞動者犯了錯,説明他對於所承擔的工作職責還不能完全勝任,公司作為僱主,有義務對其進行充分的培訓,幫助其勝任工作崗位。對於性格、條件不適合這個崗位的員工,可以調整到其他合適的崗位。如果缺乏這一步驟,直接按照條款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行為。
3、此外,不得忽視的是,不勝任工作的勞動關係解除,企業一方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另一方面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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