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員工沒犯錯被辭退有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2W

員工沒有犯錯的情況下,被辭退是有補償的。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如果是員工沒犯錯被辭退有賠償嗎?

用人單位解僱勞動者(或者説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務合作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都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履行各自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賠償金,但涉及到勞動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的,則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相關的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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