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爭議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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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爭議的法律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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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爭議法律

在撫養權糾紛中,在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同時需要具體考慮如下因素:

1.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況。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性別和生活習性等,是法庭判決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條到第3條考慮了未成年子女的年齡狀況: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但如果,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也即在子女利益最佳條件下,允許父母的自由約定,這樣有利於化解矛盾,避免因撫養權糾紛給孩子成長帶來不必要的心理陰影。第3條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以上是對撫養權爭議法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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