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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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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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爭奪孩子撫養權

您好,針對您的關於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問題解答如下:

(一)提供自己與配偶情況的證據

這是指工資收入、受教育程度、思想品質方面的等等,誰的經濟情況好,誰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誰就有可能取得撫養權。

(二)自己和配偶方的父母方面的證據

這是指長期帶孩子的意見、老人的身體情況等。

(三)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證據

這是指孩子一直居住的房屋、孩子上學的距離遠近、生活小區情況等等。

(四)聽取10週歲以上孩子意見

比如,適當做做孩子的工作還是必要的。離婚家庭子女撫養問題的解決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以上是關於爭奪孩子撫養權需要考慮的,請參考。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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