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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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
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
1.成立未生效的合同,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尚未具備法律規定或約定的生效要件,暫時不產生法律拘束力。借款合同成立但是未生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如果是約定了附期限或是附條件的借款合同,則在期限未到達或條件未成就之前,合同不會生效。
第二、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生效需要履行審批、登記等程序的,當事人未進行審批、登記的,則合同未生效。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在此之前不發生法律效力,具體如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生效;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生效;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生效;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户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時生效;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生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
2.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户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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