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可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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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可否解除合同
合同未生效解除合同
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為解除的對象,應當遵循雙方協商為主,單方行使解除權為例外的原則。這是因為為了維護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當事人為了自己利益,濫用合同解除權,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尋找各種藉口。法律並未禁止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規定該類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成立後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將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況下,雙方協商未果的時候,利益將要受損的一方當事人也不一定必然行使解除權。這要區別不同情況,當該方當事人能夠阻止合同生效,就沒必要去行使解除權;即使阻止不了合同生效,也並非必然行使解除權,因為如果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能夠彌補利益損失,並且合同生效仍有意義,也沒必要去解除合同;除非不解除合同難以彌補利益損失並且合同生效對其已毫無意義,方可行使解除權,當然,這在以後立法中需待於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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