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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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立案標準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罪案件立案標準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贊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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