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約定的債權是否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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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約定的債權是否對抗債權人

離婚約定的債權是否對抗債權人

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一方負擔債務是否有效,需要看債務的性質,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需要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對債權人則無效,債權人可以起訴夫妻雙方或任意一方要求還款。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共同債務所承擔的責任是一種連帶責任,償還債務時首先考慮其共有財產,如共有財產不足或不存在可供執行的共有財產,那麼夫妻雙方任何一人均負有對債務的清償義務。而夫妻協議離婚時對共同債務承擔的約定,在未徵得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債權人權利的限制,故僅對夫妻雙方之間存在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所借的債務用於賭博等不合理開支或屬於個人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只要能夠提供證據,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二、分居期間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可見,要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標尺是: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負的債務與分不分居沒有關係。

在離婚協議中,離婚夫妻可以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債務作出處理,但在就共同債務作出約定之後,要知道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是並不會受此約束的,也就是離婚夫妻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在離婚之後,債權人也是可以起訴離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其償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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