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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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這個特殊的主體,而要求其不負責任的行為導致國家、社會或人民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這裏的“重大損失”可以説是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法律規定的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規定》,行為人涉嫌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究: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以上就是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的相關知識,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得知,“重大損失”的情況有很多,但只要符合其中的任何一條,就能對行為人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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