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離婚的情況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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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離婚的情況有什麼?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以下情況不允許離婚:(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二)夫妻感情未破裂;
(三)雙方協議不成的;
(四)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的半年之內不準起訴離婚;
(五)和軍人離婚,軍人不同意,無重大過錯的不允許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