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的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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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的情況是什麼?

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的情況是什麼?

1.女方懷孕哺乳期

新婚姻法有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以及哺乳期時候,男方無條件提出離婚請求。當然如果是女方同意的是可以的,女方這段時間有權提起離婚但是男方沒有,除特殊情況外。

2.現役軍人

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提出離婚要求,那麼必須徵得男方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而且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是不允許離婚的。

3.必須自願

在離婚的過程中必須是雙方自願離婚的,如果其中有逼迫脅迫問題存在,法院是不允許離婚的。

4.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

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雙方必須可以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5.提供證件原件

如果兩人決定離婚,那麼提供的資料必須有兩人的證件原件,如果沒有那麼是不允許辦理離婚登記的。

6.夫妻感情未破裂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法律上認為夫妻雙方的感情未完全破裂,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所以法院都會盡量的去調節夫妻間的矛盾,如發現夫妻間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那是不允許離婚的。

二、離婚時相關情況的認定

1.結婚

不論在什麼時候離婚都必須要有結婚證,這是證明夫妻關係存合法存在的關鍵證據,只有在這個的基礎上才能辦理離婚手續。

2.財產分割

可以提供財產約定書;任何一方有老人要照顧的,都需要提供對應材料。

3.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這些原因存在的被稱為夫妻感情破裂。

4.利益性離婚

猶如之前炒的沸沸揚揚的因為買房子離婚的,並不是出於感情失和或者是破裂而造成的,而是具有其他的非法性目的,這種是不支持離婚的。

5.孩子撫養權沒有斷定

離婚時,孩子無疑是最大的受害者,假如不能斷定孩子跟着誰,那麼也不能處理離婚。

6.其他法律禁止的情況

這一類的情況將會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出來,比如女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男方提出離婚則是不被允許的。但是如果是女方提出的話,那可以允許離婚。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離婚是公民的權利,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提出離婚請求,但上述六種情況是屬於例外情形,特別是對於離婚時未達到相關條件的,是無法合法的辦理的,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起訴到法院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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