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不認為是犯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7W
銷售假藥不認為是犯罪
銷售假藥不認為是犯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

銷售假藥罪的入罪標準,擴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險犯轉變為行為犯。

成為行為犯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行為與其結果的空間分離使其理論依據更加堅實,程序認定的便捷使其適用更加經濟,但是,為了使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經濟,需要進一步明確該罪的犯罪情節。

值得注意的是,基於刑罰必要性的視角,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圈的擴大並不必然符合刑法經濟。

同時,作為行為犯的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銜接過程過於煩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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