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是結果犯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銷售假藥罪是結果犯嗎?

銷售假藥罪是結果犯嗎?

銷售假藥罪不是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屬於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只要做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解釋如下:

從規範層面看,《刑法》謙抑要求刑法經濟;在應用層面,規制經濟犯罪又要求貫徹刑法經濟。降低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標準,擴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險犯轉變為行為犯。成為行為犯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行為與其結果的空間分離使其理論依據更加堅實,程序認定的便捷使其適用更加經濟,但是,為了使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經濟,需要進一步明確該罪的犯罪情節。值得注意的是,基於刑罰必要性的視角,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圈的擴大並不必然符合刑法經濟。同時,作為行為犯的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銜接過程過於煩瑣。從刑法經濟的角度出發,解決這兩個罪行的銜接問題還要探尋新的路徑。

二、行為犯與結果犯有什麼不同?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在結果犯中,行為人着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該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既遂。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着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構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體對象為標準,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行為犯。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發生結果為標準,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時候生產銷售假藥一般情況下是必須要有一定的生產銷售的行為。否則的話,是不能構成相關的《刑法》當中的犯罪的行為的,這實際上也就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