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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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車
交警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下交警可以扣留機動車輛違法狀態消除或檢驗完畢:
1、客運或貨運車輛超載的;
2、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3、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的;
4、未放置保險標誌的;
5、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的;
6、未攜帶駕駛證的;
7、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的;
8、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9、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
10、發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
11、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12、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13、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交警暫扣車輛、扣押證件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正常情況下交警扣車最長期限是73天(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鑑定+勘查、鑑定、檢驗不得超過65天+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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