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定金與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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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定金與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
民法典規定定金與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
《民法典》規定的違約金與定金是不能同時適用的,因為同時主張違約金與定金不符合“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所以,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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