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勞動糾紛辦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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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勞動糾紛辦事程序
勞動糾紛處理的程序
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有以下幾步: 首先是協商程序。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後,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第二是調解程序。這裏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並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然而對於解決勞動爭議卻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於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第三是仲裁程序。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對勞動仲裁不符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一般情況下,不能未經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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