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合同糾紛解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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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合同糾紛解決手段
店鋪合同糾紛解決手段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1.當事人應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自願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於雙方當事人的團結,有利於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起來的協作關係。
2.第三人居中調解。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於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
4.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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