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辭退並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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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辭退並索賠
孕期被辭退並索賠
可以,首先,公司並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為由,便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其次,此時該類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按照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於二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賠償金。

假如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想再繼續和公司履行原來的合同,也可以要求原來的用人單位對於非法解除自己勞動合同來進行相關的違約賠償,原來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賠償給當事人,賠償的標準是當事人每工作一年就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

1、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

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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